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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4 題

母公司或總公司委任之會計師,若同時擔任其子公司或分支機構財務資訊之查核工作時,應決定是否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另行簽訂查核委任書,下列何者為其最不可能考慮的因素?
  • A 法令規定之財務報導架構
  • B 母公司持有股權百分比
  • C 有權決定此項委任者是否相同
  • D 評估受查者繼續經營之假設是否成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審計準則中有關「審計委任書」的簽訂目的,主要是為了釐清委任雙方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在決定是否對子公司單獨簽發委任書時,查核人員通常會考量法律規範、主體控制權或委任權限的異同。請進一步辨析:評估受查者的 $Going Concern$(繼續經營能力)之假設,究其本質是屬於「決定委任關係建立與否」的行政或法律考量因素,還是屬於進入審計執行階段後,針對財務報表所進行的特定風險評估與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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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析:審計委任實務的精準判斷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非常出色!你能精準區分**「委任契約之法律要件」「查核程序之執行實務」**,這顯示你對審計準則(如 SA 210)關於查核委任條款的規定有著極其扎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專業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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