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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7 題

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關係人揭露之範圍?
  • A 兩個獨立的個體與報導個體,股東組成超過 50%以上相同
  • B 甲個體之董事長擔任乙報導個體之總經理
  • C 兩個獨立的個體與報導個體,雖然為同一集團之成員,但是只有一席相同董事,主要管理團隊完全獨立
  • D 兩個獨立的個體與報導個體,只有一席相同董事,但是該名董事也是兩個獨立個體的短期周轉資金提供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IAS 24$)中關於「非關係人」的排除性規定進行思考:當兩個個體僅因為「擁有一名共同的董事」,且該連結涉及的是「資金提供者」(Providers of finance)的職能時,這種關係是否符合準則中定義關係人所必須具備的「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之要件?在會計專業判斷中,純粹的資金融通往來與實質的經營決策權力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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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能準確辨識出國際會計準則 **IAS 24「關係人揭露」**中的例外條款,顯示你對會計規範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在專業證照考試中是極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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