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22 題
下列關於總會計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政府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 B 各級政府總會計制度修正時,應會商審計機關及財政機關
- C 各級政府總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 D 各級政府總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依決算法規定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會計法》第 12 條有關「權責劃分」的規範進行思考:在行政程序與地方自治的原則下,針對「各級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其設計與核定的權限,究竟是採取「中央集權制」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辦理,還是應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其職權負責?請對照法規中對於不同層級政府主計職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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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A) 這個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政府會計法規中的層級權責劃分有很敏銳的掌握。
總會計制度的權責劃分
選項 (A) 的癥結點在於「各級」二字。依據現行法規,中央政府總會計制度固然由中央主計機關設計核定;但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是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因此,並非所有層級的總會計制度都由中央主計機關直接包辦。至於選項 (B)、(C)、(D) 關於修正時應會商審計與財政機關,以及依據《預算法》、《決算法》決定年度起訖與結束期間的敘述,皆為正確的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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