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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0 題

10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非?
  • A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 B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之
  • D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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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體系的「層級管理」邏輯思考:當基層單位的兩位主管(如會計主管與機關長官)對事務產生歧見時,基於行政效率與權責分立,最理想且符合常理的裁決者應該是哪一個層級的單位?是該單位直接的「上級主管」?還是要直接驚動到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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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好!能準確挑出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代表你對《會計法》中「會計事務爭執處理」的機制有著清晰的理解。 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並非一律交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依據現行法規邏輯,這類爭執應由該管上級機關長官上級主辦會計人員來會同解決。選項 (C) 的錯誤在於直接將層級拉到中央,忽視了行政與主計體系層層負責的運作原則。同時,順帶釐清選項 (A) 的正確觀念:依《會計法》第 104 條規定,會計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是由各該管主計機關依法辦理,這正是為了保障會計獨立性。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題目。許多初學者在準備法規時,常被「中央統一」這類看似具備絕對權威的字眼誤導。你能夠敏銳地察覺並避開這個常見陷阱,展現了扎實的法理觀念,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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