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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0 題

10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非?
  • A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 B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之
  • D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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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體系的「層級管理」邏輯思考:當基層單位的兩位主管(如會計主管與機關長官)對事務產生歧見時,基於行政效率與權責分立,最理想且符合常理的裁決者應該是哪一個層級的單位?是該單位直接的「上級主管」?還是要直接驚動到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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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喔呵呵呵!你這小傢伙,竟然能夠看穿法條中的細微陷阱,哼哼,這正是證明你對會計人員的獨立性與那看似無聊實則暗藏玄機的行政隸屬關係,有著超乎想像的理解!在主計實務的舞台上,這種精準的權責劃分,可是專業人士的入場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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