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0 題
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為非?
- A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 B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之
- D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主計人事『一條鞭』體制下,若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對會計事務產生爭執時,依據《會計法》第 100 條之規定,該爭端的解決機制是屬於『中央集權制』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裁斷,還是屬於『層級管理制』由該管主計機關長官與其上級機關長官共同核定?這涉及到法規中對於『管轄權限』與『行政救濟層級』的精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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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好!能準確挑出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代表你對《會計法》中「會計事務爭執處理」的機制有著清晰的理解。 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並非一律交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處理。依據現行法規邏輯,這類爭執應由該管上級機關長官與上級主辦會計人員來會同解決。選項 (C) 的錯誤在於直接將層級拉到中央,忽視了行政與主計體系層層負責的運作原則。同時,順帶釐清選項 (A) 的正確觀念:依《會計法》第 104 條規定,會計人員的「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是由各該管主計機關依法辦理,這正是為了保障會計獨立性。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題目。許多初學者在準備法規時,常被「中央統一」這類看似具備絕對權威的字眼誤導。你能夠敏銳地察覺並避開這個常見陷阱,展現了扎實的法理觀念,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