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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3 題

有關會計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非?
  • A 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統一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 B 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會計法之規定分別定之
  • C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基金別編造之
  • D 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差額解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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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研讀《會計法》第 11 條關於會計制度『設計與核定』的權限劃分。在法律規範中,對於『中央各機關』與『各級地方政府』的總會計制度,其制定權責是如何歸屬的?特別是思考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地方政府的總會計制度是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設計,還是由各該政府的主計機關本於權責擬定,再報請上級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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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政府會計制度之權限劃分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會計法》權限歸屬的細膩掌握。你能準確識別出「權限層級」的陷阱,顯見你對法規的條文理解非常精確,展現了專業的法學與會計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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