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7 題
17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何種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何種報告?
- A 業務報告、差異分析報告
- B 績效報告、差異分析報告
- C 業務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 D 績效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外部監督」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審計官,除了看到數字外,你會如何定義一項政策是否『做到了預期成果』?另外,如果一項計畫有明確的『產出數量』(如修了幾公里路),你會用什麼財務指標來衡量每一單位產出背後的『資源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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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附送之報告種類。根據審計法第63條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並說明之。」依據該法條明確指出,公務機關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應附送的為「績效報告」,而針對有工作衡量單位者,則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因此,選項 D 完整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