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7 題
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何種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何種報告?
- A 業務報告、差異分析報告
- B 績效報告、差異分析報告
- C 業務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 D 績效報告、成本分析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請研讀《會計法》第 114 條對政府機關會計報告之規定。當行政機關在報告「計畫及預算執行」之成效時,應提出哪種評定目標達成程度的報告?此外,若機關具備「工作衡量單位」,為了使審計機關能透過 $\frac{\text{Input}}{\text{Output}}$ 的邏輯來評估資源運用效率,法律規範應併同附送何種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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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附送之報告種類。根據審計法第63條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其有工作衡量單位者,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並說明之。」依據該法條明確指出,公務機關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應附送的為「績效報告」,而針對有工作衡量單位者,則應附送「成本分析之報告」。因此,選項 D 完整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