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有關公務審計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
- B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進而決定審核意見
- C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 D 各機關應送之會計報告,不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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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翻閱《審計法》第 13 條,深入思考審計機關在評核各機關『內部控制』的執行有效程度後,其法定目的主要是為了決定抽查之『範圍與深度』,還是直接據以決定最終的『審核意見』?請細究兩者在審計程序規劃上的法律定義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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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B。根據審計法第41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由此可知,審計機關在評核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後,後續進而要決定的是「審核之詳簡範圍」,而非如選項B所述的決定「審核意見」。因此選項B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