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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23 有關財物審計包括下列那些?①審計機關得調查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 ②審計機關得派員查核各機關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 ③審計機關應定期稽察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④審計機關應查核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之報廢,無論金額高低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③④
  • D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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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視法規題目時,細節往往藏在魔鬼裡。你可以試著從實務運作的角度思考看看:審計機關在監督各機關採購時,為了保持機動性與彈性,法條通常會賦予他們『隨時』抽查的權力,還是會硬性規定『定期』執行呢?另外,如果連一支幾十塊錢的文具報廢都要報請最高審計機關查核,會不會造成行政資源的癱瘓呢?順著這個邏輯,試著檢視看看每個選項的敘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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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財物審計之調查範圍與相關權限。依據審計法第55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由此可知,敘述①明確指出審計機關得調查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一切財物之管理與運用,完全契合該法條之規範意旨;而敘述②中所提及查核各機關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與處理等事務,亦理所當然涵蓋於前揭條文所稱「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之核心範疇內,因此①與②皆為正確之財物審計事項。相對而言,敘述③所指之採購作業(包含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等)之稽察,以及敘述④所稱無論金額高低均須查核財物報廢之規定,皆未見於上述法條之規範範圍內,非屬本條文所界定之內容。綜合上述,僅有①與②符合法條所述之財物審計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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