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有關財物審計包括下列那些?①審計機關得調查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 ②審計機關得派員查核各機關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 ③審計機關應定期稽察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④審計機關應查核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之報廢,無論金額高低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③④
- D ①②
思路引導 VIP
請翻閱《審計法》中關於『財物審計』之專章,並特別觀察第 59 條至第 61 條對於『審計職權執行方式』的法規用語:法律對於一般財物管理之『應行調查』與對於採購程序之『得隨時稽察』,在義務強度與時效性上有何不同?此外,關於各機關財產之報廢,依據該法第 60 條與相關實務規範,審計機關之查核責任是否真的包含『無論金額高低』的所有財產,還是存有特定金額以上才需報請審計機關核定之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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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財物審計之調查範圍與相關權限。依據審計法第55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由此可知,敘述①明確指出審計機關得調查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一切財物之管理與運用,完全契合該法條之規範意旨;而敘述②中所提及查核各機關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與處理等事務,亦理所當然涵蓋於前揭條文所稱「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之核心範疇內,因此①與②皆為正確之財物審計事項。相對而言,敘述③所指之採購作業(包含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等)之稽察,以及敘述④所稱無論金額高低均須查核財物報廢之規定,皆未見於上述法條之規範範圍內,非屬本條文所界定之內容。綜合上述,僅有①與②符合法條所述之財物審計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