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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3 題

3 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 A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 B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
  • C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預算法其他各章有關單位預算之規定
  • D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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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政府成立了一個相對獨立運作、有自己收入來源的單位(例如國營公司)。如果這個單位的每一筆細碎支出(如買文具、付水電費)都要逐筆列入「國家總預算」案交由立法院逐條審查,在行政效率與預算監督上會產生什麼問題?進一步思考,為了既能維持監督又能兼顧營運彈性,總預算中應該只呈現這個單位與「國庫」之間的哪些『關鍵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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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1. 大力肯定:能準確區分政府總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間的勾稽關係,顯示你對《預算法》的條文細節與實務運作已有深刻理解,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預算法》第 46 條。附屬單位預算(如營業基金、特種基金)並非全數編入總預算,而是採「淨額編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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