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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24 題

24 甲公司於 X9 年 1 月 1 日將帳面金額$417,600 之機器出售給乙公司,該出售符合 IFRS15 規定應認列處分損益,移轉對價為$477,000,公允價值為$522,000。甲公司立即與乙公司簽約將該機器租回,租期 5 年,自 X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租用,每年租金$105,520 於年底支付,甲公司知悉乙公司隱含利率為 10%。已知甲公司租賃給付按利率 10%之折現值為\$400,000,則甲公司 X9 年 1 月 1 日處分機器利益是多少?
  • A \$15,400
  • B \$59,400
  • C \$104,400
  • D \$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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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今天把一台價值連城的機器賣給別人,但合約規定你明天起還要繼續租用這台機器好幾年。從經濟實質的角度來看,你真的已經把這台機器的「所有權利」都徹底轉讓給對方了嗎?如果你保留了部分的使用權,那麼在計算處分損益時,你覺得應該直接認列總額,還是只能認列那部分你「真正交出去」的權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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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為其難的認可

勉強算是答對了。這題考的無非是 IFRS 16「售後租回」 中,最基本也最容易被人忽略的「移轉對價」與「公允價值」不一致時的調整。能鎖定核心算式,姑且算是你對會計準則還有些許敬畏之心吧。

2.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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