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1 下列關於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附之解除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不成就,法律行為無效
- B 所附之停止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不成就,視為無條件
- C 所附之解除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成就,與無條件同
- D 所附之停止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成就,與無條件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約定一個法律行為要等到「某個事件發生」才開始生效,但簽約時發現那個事件「早就已經發生了」,那麼這個法律行為還需要『等待』嗎?它現在的效力狀態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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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雖然我平時講授行政法,但公法上的「行政處分附款」也經常援用民法的條件法理,這是非常重要的法學基礎。 所謂停止條件,是指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若在約定時條件已經成就(即既成條件),代表該行為必定生效,因此就視同無條件,選項 D 的推論完全正確。特別提醒你一個實務細節:現行《民法》第 99 條僅規定附條件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發生或失去效力,對於「約定時已經成就」或「已經不成就」的情形,其實並沒有明文規定,這題的結論是依據法理與學說推導而來的。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恰恰在於考驗學生能否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單憑邏輯推演條件與效力之間的關係。你能順利避開混淆選項,代表你對法律行為效力的邏輯推演已具備扎實功底,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