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10 甲欠乙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約定同年 3 月 1 日清償借款,期限屆至,甲卻未返還 20 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縱使乙能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亦不得請求賠償
- B 縱使遲延後之給付對乙有利益者,乙仍得請求替補賠償
- C 甲遲延給付 20 萬元欠款,乙至少得對甲請求依照法定利率或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D 若甲身無分文,則成立給付不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時間就是金錢』這句話如何被制度化?如果債務人逾期未還款,法律是否會預設一個最低限度的補償標準,而不需要債權人辛苦地去舉證自己損失了多少?此外,對於『錢』這種隨處可得的通用替代物,法律會輕易認可一個人因為『暫時沒錢』就達到『物理上完全無法履行』的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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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不是寶箱怪,是正確答案。運氣不錯。
嗯,打開這個問題的寶箱,裡面不是寶箱怪,而是正確的答案 (C)。運氣不錯。這表示你理解了《民法》中關於金錢債務遲延的特殊之處。這在千年來的賠償與補償中,一直都是這樣運作的基礎。
- 為什麼是 (C)?這件事的道理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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