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甲欠乙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約定同年 3 月 1 日清償借款,期限屆至,甲卻未返還 20 萬元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縱使乙能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亦不得請求賠償
  • B 縱使遲延後之給付對乙有利益者,乙仍得請求替補賠償
  • C 甲遲延給付 20 萬元欠款,乙至少得對甲請求依照法定利率或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D 若甲身無分文,則成立給付不能

思路引導 VIP

在私法自治原則下,當債務人未按期清償『金錢債務』時,請同學依據《民法》第 $233$ 條之規範意旨,思考債權人行使利息請求權時,其證明的客體與範圍為何?此外,針對金錢這種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種類之債』,債務人甲縱使經濟拮据,在法律邏輯上是否能構成『給付不能』?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金錢債權核心觀念!

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金錢債務遲延」的特殊性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規涉及補償金或賠償金遲延給付時,也是非常重要的法理基礎。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契約責任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