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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11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 B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 C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出賣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 D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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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閱讀民法關於特定契約(如買賣、租賃)的條文時,如果法典沒有特別寫出「僅限動產」或「僅限不動產」,根據『私法自治』的精神,你會如何推論這類契約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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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債編各論的買賣契約有很扎實的理解。

分期付價買賣的客體與解除權限制

在民法中,關於「分期付價買賣」的標的物並無特別限制,因此無論是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可以作為交易標的,選項 (A) 的觀念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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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付價買賣重點
💡 分期付價買賣標的不限,但法律對加速條款與解約扣款設有限制。
比較維度 請求全部價金 (加速條款) VS 解除契約扣抵價金
法規依據 民法第 389 條 民法第 390 條
觸發條件 遲付價額達總價 1/5 出賣人依法解除契約
限制金額 無(直接請求剩餘全額) 使用代價及損害賠償額
💬加速條款採「法定比例」門檻,解約扣除則採「實際損害」原則。
🧠 記憶技巧:分期標的不限;加速門檻五分之一;解約扣款按實計算(使用代價+賠償)。
⚠️ 常見陷阱:常將「加速條款」的 1/5 門檻誤植為 1/10,或誤認「解約扣款」有固定比例(如 1/5)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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