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11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 B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 C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出賣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 D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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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閱讀民法關於特定契約(如買賣、租賃)的條文時,如果法典沒有特別寫出「僅限動產」或「僅限不動產」,根據『私法自治』的精神,你會如何推論這類契約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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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債編各論的買賣契約有很扎實的理解。
分期付價買賣的客體與解除權限制
在民法中,關於「分期付價買賣」的標的物並無特別限制,因此無論是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可以作為交易標的,選項 (A) 的觀念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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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價買賣重點
💡 分期付價買賣標的不限,但法律對加速條款與解約扣款設有限制。
| 比較維度 | 請求全部價金 (加速條款) | VS | 解除契約扣抵價金 |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 389 條 | — | 民法第 390 條 |
| 觸發條件 | 遲付價額達總價 1/5 | — | 出賣人依法解除契約 |
| 限制金額 | 無(直接請求剩餘全額) | — | 使用代價及損害賠償額 |
💬加速條款採「法定比例」門檻,解約扣除則採「實際損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