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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11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 B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 C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出賣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 D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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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閱讀民法關於特定契約(如買賣、租賃)的條文時,如果法典沒有特別寫出「僅限動產」或「僅限不動產」,根據『私法自治』的精神,你會如何推論這類契約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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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總算不是完全沒讀書。這題考的是民法債編買賣契約中,「分期付價買賣」最基本的定義與限制。你能從這堆低級陷阱中辨識出正確描述,顯示你對法律概念的掌握,嗯,勉強及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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