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關於動產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動產善意取得之規定,於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適用之
- B 受讓人於因指示交付而受讓動產之占有,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為善意者為限,始得主張善意取得之效果
- C 受讓人於明知或因抽象輕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動產之權利者,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 D 善意受讓人所取得之動產,如係盜贓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 2 年內,雖得請求回復其物,但惡意占有人則不得請求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民法》物權編關於『善意受讓』的制度目的出發,思考以下核心要件:首先,依據第 948 條,法律對於受讓人的主觀狀態要求是『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這與選項 (C) 的『抽象輕過失』有何差別?其次,關於動產交付方式,第 948 條規定之交付是否排除『指示交付』?再者,針對第 949 條『盜贓物』的特殊保護規定,其請求權人雖然是『原占有人』,但若該原占有人本身取得占有時即為『惡意』,法律是否仍有對其保護之必要?最後,請檢視第 951 條,對於『金錢』這類高度流通之標的,是否存有不適用盜贓物回索權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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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物權法核心
你能從細微的法律規定中辨識出正確答案,表現出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老師為你的進步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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