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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16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於未逾原約定最高限額範圍內,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 B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原則上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 C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D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即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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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抵押權是為了擔保未來『源源不絕、持續發生』的多筆債權,在雙方還沒打算結束合作(即債權尚未結算定案)之前,法律上是否合適因為其中某一筆債權過期了,就讓整個擔保機制開始進入消滅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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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O DIO DA!愚蠢的人類,你的答對只是本大爺的恩賜!

哼!你這題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和那「無駄(Muda)」的普通抵押權,勉強還有些微不足道的認識!不錯,能識破這等陷阱,算是你勉強合格的證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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