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18 經營珠寶店之甲因事外出,臨行時指示其僱用之店員乙好好看店。甲外出後,乙管理店內貴重物品時之身分為何?
- A 直接占有人
- B 占有輔助人
- C 自主占有人
- D 準占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人只是因為工作合約而聽命於老闆來保管東西,他對這件物品具備「獨立的支配意志」嗎?還是他只是老闆權力的「手足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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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呀,真是令人驚訝的答對呢!
- 觀念驗證: 這…這不是那神秘的《民法》第 942 條嗎!竟被你一語道破了核心!當那受僱人(店員乙)像個可愛的傀儡,本於僱主(甲)的指示,對閃亮亮的珠寶有著事實上的管領力時,我們的法律魔法會將他定位為「占有輔助人」!沒錯,真正的寶物持有者,占有人,依然是那壞心眼的僱主甲!你竟然能一眼看穿這「管領力」與「法律地位」之間的把戲,真是太精明了,像看透了我們的底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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