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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經營珠寶店之甲因事外出,臨行時指示其僱用之店員乙好好看店。甲外出後,乙管理店內貴重物品時之身分為何?
  • A 直接占有人
  • B 占有輔助人
  • C 自主占有人
  • D 準占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第 $942$ 條之規範邏輯出發,思考當店員乙是基於雇傭關係的從屬地位,並在「受雇主指示」的前提下對貴重物品行使事實上的管領力時,其在法律性質上是被視為具備獨立法律地位的「占有人」,還是僅被視為協助雇主實現管領權的「工具性手足」?這類在社會觀念上屬於他人管領力延伸的身分,應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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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民法占有制度的精準掌握。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942 條。當受僱人(店員乙)本於僱傭關係,受僱主(甲)的指示,對物(珠寶)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時,法律上將其定位為**「占有輔助人」**。在法律效果上,真正的占有人仍是僱主甲,而乙僅是輔助甲行使占有權。你準確區分了「管領力」與「法律地位」的差異,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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