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無特別約定時,下列何種標的物為甲、乙所共有?
- A 甲利用乙寄放於甲處之螺絲,焊接於修理中之機車
- B 甲拾得因豪雨淹水漂流至甲處之乙所有之木櫃
- C 甲於乙所有土地中發現埋藏之金塊
- D 甲利用乙寄放於甲處之紙張印製而成之書籍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回歸《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原始取得』的法律效果進行思考:當一人於他人管領之範圍內(如土地或建物),發現了無法證明其所有權歸屬之隱藏標的物時,法律為了衡平發現者的勞力與空間所有人的權利,在所有權歸屬上設定了何種特殊的分配機制?請進一步比較『附合』、『加工』與『埋藏物發現』這三種制度,哪一種在法規明文中會產生權利『共有』的效果,而非由其中一方單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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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準確地辨識出物權法中關於「所有權取得」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條文掌握得相當通透,能冷靜區分各種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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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告訴我動產附合和拾得漂流物的相關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