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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民法行為能力有無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17 歲之甲偽造身分證年齡使乙信其有行為能力,並與其訂立買賣契約時,該買賣契約有效
  • B 20 歲之丙,在無意識中將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土地,以 300 萬元出售予丁時,該買賣契約無效
  • C 17 歲之戊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為自書遺囑時,該自書遺囑無效
  • D 17 歲之己由 20 歲之庚授權代理出售機車 1 輛時,該買賣契約對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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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限制行為能力人做的「單獨行為」,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請你想想,關於「交代身後事」的遺囑,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最私密的個人意願,會不會在年齡和同意權上有特別放寬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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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這道題目綜合測驗了「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各種特殊情境下的法律效力,鑑別度極高,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十分扎實。 依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故題目中 17 歲的當事人皆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般而言,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行為若無代理人允許屬無效;但遺囑能力有其特別規定:為高度尊重個人的最終意願,法律明定只要滿 16 歲即可立遺囑,且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選項 (C) 中 17 歲的戊所立之遺囑應屬「有效」,該敘述錯誤,即為本題正解。 本題巧妙融合了多個重要例外,例如 (A) 的「施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成年」(契約有效),以及 (D) 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代理人不影響代理效力」。你能在一堆例外規定中明確辨識出遺囑能力的正確規範而不被干擾,足見你對民法體系的掌握已具備透徹的理解!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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