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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關於民法行為能力有無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18 歲之甲偽造身分證年齡使乙信其有行為能力,並與其訂立買賣契約時,該買賣契約有效
  • B 20 歲之丙,在無意識中將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土地,以 300 萬元出售予丁時,該買賣契約無效
  • C 18 歲之戊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為自書遺囑時,該自書遺囑無效
  • D 18 歲之己由 20 歲之庚授權代理出售機車 1 輛時,該買賣契約對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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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辨析「行為能力」與「遺囑能力」在法律規範上的本質差異。一般財產法律行為受民法第 $77$ 條至第 $79$ 條規範,但針對遺囑這種身分行為,民法第 $1186$ 條是否設有較低之年齡門檻?且在該特定年齡門檻下,法律是否仍要求其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這將是判斷該法律行為效力是否正確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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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關於「遺囑能力」與「一般行為能力」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已達到專業水準。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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