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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20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8 歲以上,且經被收養者之親屬會議全體同意,始生收養之效力
  • B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亦得收養
  • C 直系血親四親等內之親屬成員,得相互收養
  • D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之內且輩分不相當者,得收養為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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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必須有一定年齡差距,其背後的目的是為了模擬什麼樣的自然狀態?而當「夫妻」決定共同收養一個孩子時,如果我們嚴格要求雙方都必須年長 20 歲,是否會過於苛刻而影響了家庭功能的建立?若要適度放寬,你認為另一方的最低門檻設定在幾歲最符合生理與倫理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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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查的是《民法》親屬編中關於收養制度的核心規範。你能精確辨析年齡差距的法律規定,顯示你對身分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具備法律從業人員應有的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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