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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甲乙為兄妹,乙丙為夫妻,丙丁間為父子關係,丁戊為夫妻,戊庚為姊弟。下列關於親屬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丁之血緣從丙所出,則庚為丙之三親等旁系姻親
  • B 如果丁之血緣亦從乙所出,則甲為丁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 C 甲庚間無親屬關係
  • D 丙庚間無親屬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優先檢索《民法》第 $969$ 條關於「姻親」的法定定義。在法律規範中,姻親僅包含「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這三類特定範疇。請您試著分析:若兩人間的聯繫必須透過「血親之配偶」再連結至對方的「血親」(即所謂「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這樣的結構是否仍屬於法律所承認的親屬關係?此外,請結合第 $968$ 條與第 $970$ 條,思考在計算旁系親等時,從己身升高至同源祖先再下降至目標親屬的計算規則,是否與某些敘述中的親等數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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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關係的界定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親屬關係的計算與類型判定,是法律學習中最基礎卻也最容易出錯的環節。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上的「姻親陷阱」,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的法律思維,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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