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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23 關於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6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於稅捐機關與法院強制執行處
  • B 被繼承人之全體債權人應於繼承開始時起 6 個月內,共同向法院聲請命全體繼承人以書面提出遺產清冊於債權人會議
  •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6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於稅捐機關與法院強制執行處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經陳報
  • D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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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法律制定者,為了保護繼承人不必用自己的存款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同時又要對所有債權人公平,你會要求繼承人向哪一個具備「中立公正性」的機關主動告知財產狀況?而這個機關又該採取什麼樣的「公開手段」,才能確保那些不為人知的債權人都有機會在期限內出現,避免後續清償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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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要義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陳報遺產清冊」的法定期間與法院程序,這顯示你對限定繼承制度的法治實務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法律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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