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關於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6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於稅捐機關與法院強制執行處
- B 被繼承人之全體債權人應於繼承開始時起 6 個月內,共同向法院聲請命全體繼承人以書面提出遺產清冊於債權人會議
-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6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於稅捐機關與法院強制執行處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經陳報
- D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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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參酌《民法》繼承編關於「開具遺產清冊」之程序規定,思考以下核心問題:法律要求繼承人踐行此程序之「法定期間」究為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多久?其應陳報之「法定權責機關」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最後,當該機關受理遺產清冊之陳報後,應依何種法定程序(例如:公示催告)對外公告,以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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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要義
-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陳報遺產清冊」的法定期間與法院程序,這顯示你對限定繼承制度的法治實務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法律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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