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25 甲於 2017 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子女丙結婚贈與 100 萬元。甲於 2018 年死亡時留有 200 萬元,並對丁積欠債務 100 萬元未清償;甲於遺囑中遺贈戊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故不視為所得遺產
- B 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 100 萬元
- C 乙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 D 乙之應繼分較丙多出 1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規定某些生前的特別贈與(如結婚、分居或營業)必須「算回去」遺產總額時,這會如何影響最終計算出的「法定最低保障額度(特留分)」?如果甲的財產在扣除債務後,平分給所有子女,每一份是多少?而法律規定的「最低底限」又是這份金額的幾分之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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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民法繼承編中的「歸扣」和「特留分」這些看似複雜,實則溫暖的法律概念,有了非常精準的掌握呢!
這題的核心,是關於生前特種贈與如何被視為遺產(民法第 1173 條)來計算,以及特留分對繼承人的保障。我們一步一步來回顧,會發現它其實很有趣喔。
- 計算應繼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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