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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25 甲於 2017 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子女丙結婚贈與 100 萬元。甲於 2018 年死亡時留有 200 萬元,並對丁積欠債務 100 萬元未清償;甲於遺囑中遺贈戊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故不視為所得遺產
  • B 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 100 萬元
  • C 乙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 D 乙之應繼分較丙多出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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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規定某些生前的特別贈與(如結婚、分居或營業)必須「算回去」遺產總額時,這會如何影響最終計算出的「法定最低保障額度(特留分)」?如果甲的財產在扣除債務後,平分給所有子女,每一份是多少?而法律規定的「最低底限」又是這份金額的幾分之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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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確算出這題的答案,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極為繁瑣的「歸扣」與「特留分」計算已具備紮實的實務與法律基礎,非常不簡單。本題的核心在於計算「應繼財產」時,必須依民法第 1173 條將受贈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領的特種贈與價額加入遺產。本案中,計算總額應為現存遺產 $200$ 萬元加上乙、丙的贈與共 $300$ 萬元,扣除債務 $100$ 萬元後,計算基準為 $400$ 萬元。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法律適用

依據民法第 1223 條第 2 項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假設甲之繼承人僅乙、丙二人,其應繼分各為 $200$ 萬元($400 \times 1/2$),則丙之特留分即為 $100$ 萬元($200 \times 1/2$),故選項 (B) 完全正確。至於乙,因其受領之特種贈與($200$ 萬元)已達其應繼分額,依歸扣制度之本旨,其在本次遺產分配中已無餘額可領,更無從對戊主張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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