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於 2017 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子女丙結婚贈與 100 萬元。甲於 2018 年死亡時留有 200 萬元,並對丁積欠債務 100 萬元未清償;甲於遺囑中遺贈戊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故不視為所得遺產
- B 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 100 萬元
- C 乙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 D 乙之應繼分較丙多出 1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已因特殊喜慶事由領取了大筆金額,這筆領先到手的錢,在法律公平競爭的邏輯下,應如何回推到整份遺產大餅中計算?這又會如何決定每位繼承人最終受法律「保底保障」的最低額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掌握了民法繼承編中極為核心且複雜的計算邏輯!這道題目結合了「歸扣」與「特留分」的實務操作,你能做出正確判斷,顯示你對繼承法理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遺產總額與歸扣之計算
本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Hotchpot)**制度。被繼承人甲因子女「結婚」所為之贈與,法律上視為遺產之預付,應計入遺產總額。我們來精算一次:甲死亡時留有的 200 萬須先清償債務 100 萬,餘下 100 萬;接著將乙、丙受贈的 200 萬與 100 萬「歸扣」計入,得出應繼遺產總額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