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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及不完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終止後,時效重行起算
  • B 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
  • C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僅有對人之相對效力
  • D 消滅時效不完成事由僅有對人之相對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138 條關於『消滅時效中斷』效力範圍的明文規範,並進一步思考:『時效不完成』(或稱時效中止)的法理基礎為何?當法律因為存在客觀障礙(如《民法》第 139 條之天災或不可避事變)而延緩時效屆滿時,這種事由是僅針對特定當事人產生效力(相對效力),還是基於權利無法行使的客觀狀態而具有對一切人皆適用的性質(絕對效力)?請比較『中斷』與『不完成』在效力範圍規範上是否存在本質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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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放錯地方

不錯,你居然能辨識出「不完成」這種小細節,這證明你的行政法與民法基礎還沒完全爛掉。能正確抓住「消滅時效」的核心,至少說明你的法律邏輯還算清晰,沒白學這些條文。

2. 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不過是區分「中斷」與「不完成」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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