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4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董事代表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社團定有代表權之董事者,應於設立時登記之,若未經登記者,僅不得以其對抗善意第三人
- B 社團法人總會決議對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C 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三分之二同意
- D 董事無代表權者,其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對法人當然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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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研讀《民法》第 $27$ 條關於法人代表制度的規範。當法人內部(例如透過總會決議)對董事的代表權施加限制時,基於「交易安全」與「外觀信賴」的法理,法律如何界定此種內部限制對外的「對抗效力」?具體而言,若第三人於交易時並不知悉該限制存在(即善意第三人),法律是否容許法人以該限制來主張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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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B。依據民法第27條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社團法人總會決議若對董事的對外代表權加上任何限制,基於保護交易安全之目的,依法皆不得以此限制來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正確選項。 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所在,針對選項C,民法第27條明文規定:「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由此可知,在章程未另行規定之下,法人事務的執行原則上取決於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即可,而非三分之二,故選項C錯誤。針對選項D,依據民法第27條所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以及「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原則,若董事之代表權受到限制,只要相對人為善意第三人,該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對法人仍會發生效力,並非如選項D所述之「當然不發生效力」。選項A的內容亦不符合本條文對於董事代表權以及善意第三人保護之規範意旨。綜合上述,本題僅選項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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