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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6 下列關於民法期間起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時定期間者,其始時不算入
  • B 以星期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C 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D 以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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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如果你租借器材的單位是極短的「小時」,而另一種是長達「數天」或「數年」的租期,哪一種單位在『簽約那一刻』就具備計時的實益?反之,哪一種單位如果從當天起算,可能會因為當天只剩幾分鐘而對當事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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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由此可知,若以日、星期或年來定期間,其始日依法皆不算入,因此選項(B)、(C)與(D)的敘述均為正確。然而,若以時來定期間,依法應為即時起算,選項(A)稱「其始時不算入」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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