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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民法期間起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時定期間者,其始時不算入
  • B 以星期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C 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D 以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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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119 條與第 120 條第 2 項關於「期間起算」的規定。請思考:立法者在處理「以時定期間」與「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時,對於起算時點的掌握是否完全一致?具體而言,哪一種計時單位具備「即時性」的特徵,因而其規範邏輯與「始日不算入」之原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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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由此可知,若以日、星期或年來定期間,其始日依法皆不算入,因此選項(B)、(C)與(D)的敘述均為正確。然而,若以時來定期間,依法應為即時起算,選項(A)稱「其始時不算入」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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