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7 題
下列關於定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金契約為不要物契約
- B 定金契約之性質為從契約
- C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視為其契約成立
- D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不得作為給付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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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從債法總論中關於契約分類的核心觀念出發:首先,定金契約是否能脫離主契約(如買賣或租賃)而單獨存在,還是必須依附於主契約方能成立?這涉及了法律上的「從屬性」概念。其次,請翻閱《民法》第 248 條,觀察法條對於收受定金之法律效果是使用「推定」還是「視為」?這兩者在法學上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有顯著差異。最後,定金契約的成立,究竟僅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要物契約),還是必須實際交付金錢始能成立(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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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民法中「定金」的法律性質,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出法學學習者應有的細心與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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