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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 10 萬元的債務,丙因想追求甲,而欲承擔甲對乙的債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與甲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丙
  • B 丙與乙訂立契約承擔甲之債務者,非經甲承認,對於甲不生效力
  • C 丙承擔甲的債務後,甲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乙之事由,丙亦得以之對抗乙
  • D 丙因其承擔甲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甲之事由,得以之對抗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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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責的債務承擔」法律關係中,核心在於「債務的同一性」原則。當新債務人丙承接了原債務人甲對債權人乙的義務時,該債務的內容與性質是否會因為債之主體變更而發生實質改變?請進一步思考:若甲原先對乙存有抗辯權(例如債務已消滅或履行期尚未屆至),而在丙承擔債務後,法律應如何規定丙的地位,才能確保其不致陷入比原債務人甲更不利的處境?請查閱《民法》第 $303$ 條關於承擔人抗辯權行使的規定,區分「基於債之關係所生之抗辯」與「基於承擔關係所生之抗辯」在效力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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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債務承擔(Debt Assumption)**中「抗辯權」的繼受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民法債編中是相當核心且細膩的觀念。

債務同一性與抗辯權的行使

本題正確選項 (C) 體現了《民法》第 303 條第 1 項的核心精神:債務承擔僅是「債務人」這個主體的更換,債務本身仍維持其同一性。因此,承擔人(丙)得以原債務人(甲)基於原本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乙)的事由(例如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等)來對抗乙。但請務必留意法條但書的細節:丙不得以屬於甲的債權來主張「抵銷(Set-off)」,因為抵銷權具有債權人的專屬性格,這是實務與考試中常設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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