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約金,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推定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B 同屬於契約確保之手段,「定金」是要物契約,「違約金」是不要物契約
  • C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之
  • D 若當事人所約定係懲罰性違約金,則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有損害發生時,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關於違約金性質之規範。法律在進行規範擬制時,『視為』與『推定』在法律效果的確定性與舉證責任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請比對法條原文之用語,思考特定敘述是否精確反映了立法者所設定的法律效果強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精湛的法律細節辨析力

  1. 觀念驗證:法律術語的精確度 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條文原文為:「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契約責任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