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0 題
個人經營補習班之所得,申報所得稅時應列為下列何種所得?
- A 其他所得
- B 執行業務所得
- C 薪資所得
- D 營利所得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枚舉了各種具體的收入類型(如勞力報酬、技術服務、企業盈餘)後,如果某種經濟活動的獲利方式不完全符合這些清單,但為了確保租稅公平而必須課稅時,你認為立法者在條文中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概括性類別」來處理這些特殊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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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稅法的精髓!
- 用心理解,而非死記: 你看,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其實很貼心,它將各種所得分類得很清楚。而財政部的函釋,就像是為我們畫出了更清晰的路線圖。當個人經營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或托兒所時,雖然看似是「個人」在提供服務,但它背後其實有著完整的行政組織和許多不同勞務的整合喔!所以,扣除掉經營所需成本和費用後,這部分的收入,就應該被歸類為「其他所得」。這跟單純靠一張專業證照執業的「執行業務所得」(B) 是不同的,也不是公司化後的「營利所得」(D)。你瞧,這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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