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0 題

個人經營補習班之所得,申報所得稅時應列為下列何種所得?
  • A 其他所得
  • B 執行業務所得
  • C 薪資所得
  • D 營利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對於各類所得的法律定性。請思考:個人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是否符合該條第 $2$ 類『執行業務所得』所列舉之律師、醫師、會計師等專業技藝人員的執業性質?若某種所得之性質不屬於法律明定之前九類特定所得,依據該條文的立法分類邏輯與『概括規定』,應將其歸屬於何種範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作答!你對課稅實務有相當精確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及財政部相關函釋,個人經營私立補習班、幼兒園、托兒所之所得,在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應申報為**「其他所得」**。許多人會誤以為這屬於專業人士的「執行業務所得」,但實務上認為補習班經營涉及行政組織與多種勞務整合,並非單純靠個人證照執業,故不列入 (B);本案所得依相關財政部函釋按其他所得處理,並非因未公司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所得稅法制與稅額計算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