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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境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且未用以加工製造貨物,應視為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
  • B 我國營利事業之國外分公司之營利所得,應待分公司進行盈餘分配後,總公司才應將該筆盈餘納入所得中繳納我國之所得稅
  • C 我國營利事業之境外所得,若符合租稅協定中有關視同已納稅額扣抵(tax sparing)之規定,則可將其在所得來源國未繳之稅額,自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
  • D 總機構在境外但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結算申報方式報繳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本於我國《所得稅法》第 3 條關於「全球居住者課稅原則」的法理進行思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境內外所得均應併計課稅。在此規範下,請區分「分公司(Branch)」與「子公司(Subsidiary)」在法律人格上之本質差異:分公司與總公司是否屬於同一個法律主體?若兩者在法律上不具獨立性,則其境外所得之歸屬,應是在境外年度結算獲利時即屬總公司所得,還是需如同獨立法人般經過「盈餘分配」程序後方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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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深厚的稅法基礎。

  1. 觀念驗證
    • 選項 (B) 錯誤原因:我國營利事業採屬人主義,總機構在境內者應就「全球所得」合併課稅。由於分公司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其國外分公司所得應於「發生年度」即併入總公司申報,不論是否匯回或分配。這與「子公司」需待盈餘分配(股利)才課稅的概念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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