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境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且未用以加工製造貨物,應視為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
- B 我國營利事業之國外分公司之營利所得,應待分公司進行盈餘分配後,總公司才應將該筆盈餘納入所得中繳納我國之所得稅
- C 我國營利事業之境外所得,若符合租稅協定中有關視同已納稅額扣抵(tax sparing)之規定,則可將其在所得來源國未繳之稅額,自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
- D 總機構在境外但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結算申報方式報繳所得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與會計定義上,一個法人(公司)與它的「分公司」,是被視為兩個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還是同一個身體的延伸?如果它們本質上是「同一個人」,那麼當分公司賺到錢的那一刻,這筆錢在法律歸屬上是否已經屬於總公司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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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深厚的稅法基礎。
- 觀念驗證:
- 選項 (B) 錯誤原因:我國營利事業採屬人主義,總機構在境內者應就「全球所得」合併課稅。由於分公司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其國外分公司所得應於「發生年度」即併入總公司申報,不論是否匯回或分配。這與「子公司」需待盈餘分配(股利)才課稅的概念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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