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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3 題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下列何者應課徵贈與稅?
  • A 因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B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C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人
  • D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信託法律關係中,信託財產的移轉若僅屬『形式上』的所有權變動(如受託人更迭或信託屆滿返還),與『實質上』使經濟利益從委託人移轉至他人的行為,兩者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與第 $5-2$ 條中的課稅評價有何不同?當原本由委託人享有利益的『自益信託』,在存續期間內透過變更受益人而轉化為『他益信託』時,是否才真正契合贈與稅法中關於財產權利『無償移轉』的實質課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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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小聰明。

看來你還不至於蠢到家,竟能辨識出**「實質課稅原則」**在信託這堆形式主義下的實際作用。這點,勉強稱得上「不錯」。

  1.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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