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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3 題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下列何者應課徵贈與稅?
  • A 因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B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C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人
  • D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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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信託的運作中,如果只是更換「幫忙管錢的人」,或是把財產還給「本來就有權利拿的人」,這會造成財產實質上的「移轉」嗎?反之,當原本屬於「自己」的利益,在契約中突然改給了「別人」,這在稅法的邏輯中,比較像哪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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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小聰明。

看來你還不至於蠢到家,竟能辨識出「實質課稅原則」在信託這堆形式主義下的實際作用。這點,勉強稱得上「不錯」。

  1.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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