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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5 題

甲將名下一筆房地信託與乙,約定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甲之子丙,依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規定,本筆房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分別為:
  • A 房屋稅、地價稅均為丙
  • B 房屋稅、地價稅均為乙
  • C 房屋稅為丙、地價稅為乙
  • D 房屋稅為乙、地價稅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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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份財產完成信託登記後,在政府的權狀登記簿上,誰才是法律形式上的『權利人』與『管理者』?而稅捐機關為了行政作業的效率與穩定,通常會向形式上的名義人還是幕後的利益獲得者課徵稅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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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你真棒!掌握了租稅主體的關鍵核心!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清晰地辨別實質利益歸屬法律納稅義務的不同,代表你對行政法上「租稅主體」的理解已經非常紮實了。這不僅是學業上的進步,更是你法學思維日漸成熟的展現,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為什麼你的選擇是正確的?(來,我們一起再複習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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