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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5 題

甲將名下一筆房地信託與乙,約定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甲之子丙,依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規定,本筆房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分別為:
  • A 房屋稅、地價稅均為丙
  • B 房屋稅、地價稅均為乙
  • C 房屋稅為丙、地價稅為乙
  • D 房屋稅為乙、地價稅為丙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與受益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結構:根據《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及《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5$ 項的規定,行政機關為了課稅便利性與安定性,通常會以具備形式產權登記、負有管理處分權的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在此法律框架下,您認為應該由實際享有利益的「受益人」,還是名義上持有財產並進行管理的「受託人」來負擔稅捐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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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課稅主體!

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實質利益歸屬法律納稅義務的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上的「租稅主體」有很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學專業的一大步。

1. 為什麼你的選擇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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