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多少罰鍰?
- A 處百分之三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C 處百分之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D 處百分之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這項裁罰是針對「未保存憑證」的程序違規,而非直接針對「逃漏稅額」。在法律設計上,對於這種程序上的疏失,若要同時達到「嚇阻作用」卻又不至於讓企業因單一疏忽而破產,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罰鍰百分比」與「金額天花板」時,會傾向選擇較高的個位數,還是雙位數?且上限金額通常會設定在一個標準的整數單位,你會如何從衡平性的角度來推理這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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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稅務違章的裁罰標準有不錯的掌握。
憑證義務與裁罰標準
營利事業依法保存憑證,是確保國家租稅正確課徵的基礎。關於未保存憑證的處罰,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應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雖然本題選項 (B) 僅寫「處百分之五」,但在四個選項中無疑是最佳解。教授在此特別提醒你,法條明定「以下」是為了賦予行政機關在個案中考量違規情節的裁量空間,這在行政法實務運作上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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