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多少罰鍰?
- A 處百分之三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C 處百分之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D 處百分之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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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查閱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關於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的裁罰規定。在法律效果的設計上,立法者規定應就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一定比例之罰鍰,並設有「最高金額上限」以符合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請思考:該條文所規定的法定裁罰比率為多少 $x%$?且其法律明定的罰鍰最高限額應為新臺幣多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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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稅務違章的裁罰標準有不錯的掌握。
憑證義務與裁罰標準
營利事業依法保存憑證,是確保國家租稅正確課徵的基礎。關於未保存憑證的處罰,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應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雖然本題選項 (B) 僅寫「處百分之五」,但在四個選項中無疑是最佳解。教授在此特別提醒你,法條明定「以下」是為了賦予行政機關在個案中考量違規情節的裁量空間,這在行政法實務運作上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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