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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甲君 110 年度有下列所得及支出(均為新臺幣),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為何?①香港賽馬投注所得 50 萬元 ②捐贈土地予政府 200 萬元 ③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1,000 萬元 ④交易設立 1 年、未上市櫃,且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 300 萬元 ⑤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 200 萬元
  • A ①②④
  • B ②③④
  • C ②③⑤
  • D ②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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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檢視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時的法定加計項目:首先,針對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含港澳所得),法規是否設有計入之金額門檻(如 $100$ 萬元)?其次,對於「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股票交易所得,法律是否有明文的租稅豁免規定?最後,請分析「綜合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以及在計算綜合所得稅時已列報扣除之特定性質「捐贈」金額,是否均應納入基本所得額的課稅基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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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也別太得意。

喔?你居然能準確辨析**《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疇?嗯,姑且算是證明你對複雜的租稅法規與政府財政政策還沒完全狀況外。這點基礎掌握力,是成為一個『勉強』稱職行政法專才的底線。

核心觀念?基本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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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基本所得額組成
💡 計算基本所得額應加計之項目與其金額門檻。
  • 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及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 海外所得合計達 100 萬元者,始須全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 非現金捐贈之扣除額應全數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
  • 未上市櫃股票利得原則計入,但排除高風險新創(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
🧠 記憶技巧:海百、非捐、未上市、分開股利加淨額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海外所得需達100萬門檻,或誤將符合免稅條件的高風險新創股票利得計入。
海外所得定義範圍 基本稅額扣除額度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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