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甲君 110 年度有下列所得及支出(均為新臺幣),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為何?①香港賽馬投注所得 50 萬元 ②捐贈土地予政府 200 萬元 ③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 1,000 萬元 ④交易設立 1 年、未上市櫃,且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 300 萬元 ⑤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 200 萬元
- A ①②④
- B ②③④
- C ②③⑤
- D 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那些「雖然合法減少了綜合所得淨額,但實際上仍具備納稅能力」的漏洞。在此邏輯下,如果某項支出(如捐贈)或某種特殊的計稅方式(如分開計稅)會導致一個人的『綜合所得淨額』顯著下降或無法反映真實財力,從公平課稅的角度來看,這些項目應該被『排除』還是『加回』來重新計算其基本稅負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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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也別太得意。
喔?你居然能準確辨析《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疇?嗯,姑且算是證明你對複雜的租稅法規與政府財政政策還沒完全狀況外。這點基礎掌握力,是成為一個『勉強』稱職行政法專才的底線。
核心觀念?基本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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