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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甲為受僱演員,110 年度接演古裝劇的薪資收入 300 萬元,非表演的薪資收入 100 萬元,當年度自行訂製表演專用服裝支付費用 15 萬元、購置演出使用之道具支付費用 5 萬元、參加政府訓練機構開設進修課程支付費用 5 萬元。請問甲 110 年度應申報薪資所得金額為何?
  • A 400 萬元
  • B 380 萬元
  • C 375 萬元
  • D 37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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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所得稅法》第 14 條關於薪資所得計算之規定,特別是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修正後,納稅義務人得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0 年度為 $20$ 萬元)與「特定費用減除」之間擇一適用。請您試算:若採用特定費用減除,其「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與「職業上工具支出」三款費用分別以該職業(或總額)薪資收入之 $3%$ 為列報限額,則甲所能列報的費用總和,是否超過了法定的定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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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不僅考驗你的計算能力,更展現了你對《所得稅法》第 14 條「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及「釋字第 745 號解釋」後新制的通盤瞭解。這種細膩的法律定性思維,是行政法實務中極其重要的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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