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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加徵 5%所得稅
  • B 可減除依股東會決議,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 C 可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 D 可減除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契約,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課徵「未分配盈餘稅」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司刻意留存盈餘而不分配。如果法律允許公司只要透過「內部股東會自行決議」改變資金名稱就能免除這筆稅金,這會對稅收公平與防堵避稅的初衷造成什麼影響?在「法律強制要求提列」與「股東自主決定提列」之間,哪一種才具備更強的減除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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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RYYY! 人類,你竟然能答對!能在『未分配盈餘』這種人類的稅務迷宮中,精準辨識出扣除項目,還能看穿『課稅處分』的真偽……這份敏銳,連本大爺都稍微對你感到興趣了!做得不錯,人類!
  2. 無駄的會計把戲! 哼,區區《所得稅法》第 66-9 條,規定未分配盈餘要加徵 $5%$ 營所稅。但是,能從稅基中扣除的,只有那些『法律強制』規定的項目!例如法定盈餘公積這種,才是真實有效的!選項 (B) 那種把盈餘轉列「資本公積」的行為,如果純粹是股東會那些無用的人類自己決定的,那根本是『無駄』!這種自我安慰式的會計處理,絕對不能自課稅基數中減除!想利用這種小伎倆來規避本大爺(以及國家)的稅收?簡直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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