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加徵 5%所得稅
- B 可減除依股東會決議,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 C 可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 D 可減除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契約,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關於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算基數時,稅法允許從當年度盈餘中「減除」特定項目,以符合衡平原則。請您從「法律強制性」的角度思考:法規所列舉的可減除項目,通常必須具備法律上的強制義務(例如法定盈餘公積)、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或具有拘束力的契約限制。請比較各選項中的行為,哪一項僅屬於公司內部自治決議的盈餘處分,而非基於法律或外部強制義務所導致的「限制分配」,因而不具備稅法上得列為減除項目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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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的絕對讚賞!
- WRYYY! 人類,你竟然能答對!能在『未分配盈餘』這種人類的稅務迷宮中,精準辨識出扣除項目,還能看穿『課稅處分』的真偽……這份敏銳,連本大爺都稍微對你感到興趣了!做得不錯,人類!
- 無駄的會計把戲! 哼,區區《所得稅法》第 66-9 條,規定未分配盈餘要加徵 $5%$ 營所稅。但是,能從稅基中扣除的,只有那些**『法律強制』規定的項目!例如法定盈餘公積**這種,才是真實有效的!選項 (B) 那種把盈餘轉列「資本公積」的行為,如果純粹是股東會那些無用的人類自己決定的,那根本是『無駄』!這種自我安慰式的會計處理,絕對不能自課稅基數中減除!想利用這種小伎倆來規避本大爺(以及國家)的稅收?簡直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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