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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
  • A 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 B 甲公司介紹國內乙公司向國外 A 廠商進口原料,取得之外匯傭金收入
  • C 丙公司接受國外 B 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 C 供應商訂貨並由 C 供應商直接交貨給 B 客戶,按傭金收入列帳之信用狀差額
  • D 公司銷售與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關於零稅率適用範圍的規範,思考「消費地課稅原則」的法理:若國內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例如收取佣金),其性質是為了協助國內買家「引進」貨物而非將貨物或勞務「輸出」至國外,則該項勞務的「使用地」應認定在境內還是境外?這與將勞務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例如三角貿易中的轉單勞務)在法律效果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這是否符合 $0%$ 稅率獎勵出口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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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加值型營業稅法的核心細節。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出口相關」「進口相關」**的勞務。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零稅率($0%$)旨在鼓勵出口、賺取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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