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下列有關遺產稅之課徵範圍,何者錯誤?
- A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 2 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
- B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 C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已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
- D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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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2 條有關信託受益權課稅之規範:當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法律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標的,究竟是該受益人「已經領受」並轉化為一般財產的部分,還是其「享有信託利益但尚未領受」的權利價值?請從「財產權評價」與「遺產性質」的邏輯思考,何者才是該法條所欲規範的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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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課稅標的之細節
-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秀!你能從紛雜的法律條文中,精準辨識出「信託課稅」細微的法律定義,顯示你對租稅法律主義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條文邏輯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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