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下列何者情況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A 贈與人為子女所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B 贈與人與其弟弟間財產之買賣且弟弟無法提出所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 C 贈與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妹妹購置不動產
- D 贈與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股票給其姐姐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遺贈稅法》的規範體系中,如何區分「資產移轉」與「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本質?特別是當行為人是為了維持受扶養人基本生存所需(如教育或醫療費用)時,這類支出與該法第 $5$ 條所規範之「視同贈與」態樣(例如: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無法證明支付價款之交易,或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有何法律效果上的差異?哪一類項目在立法政策上被明文規定為「不計入贈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