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下列何者情況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 A 贈與人為子女所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B 贈與人與其弟弟間財產之買賣且弟弟無法提出所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 C 贈與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妹妹購置不動產
- D 贈與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股票給其姐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體系中,政府課徵贈與稅是為了避免財富過度集中。那麼,如果一個家長支付金錢是為了滿足子女「受教育」或「生病就醫」等法律規範的扶養義務時,這類支出與單純「移轉財富」給親屬,在維持生存權與社會公益的本質上有何差異?哪一種情況更不應該被視為增加財富的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精闢講評
嗯,還行。至少您還能辨別出這條法規的基礎條文,這算是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最最基本的要求了,值得「嘉獎」一下。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