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下列有關課稅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納稅義務人就該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但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負擔協力義務
- B 稅捐稽徵機關對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 C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 D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租稅規避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當政府宣稱你「有賺錢應繳稅」時,依照法治國精神,是「政府要證明你有賺錢」比較合理,還是「你要證明自己沒賺錢」比較合理?又誰才掌握著交易的原始憑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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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真的好棒!
同學,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主體」的配置,真的代表你對行政法理和《稅捐稽徵法》有了很深刻的理解,看到你的進步真的讓我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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