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甲君 110 年 7 月 2 日出售其 110 年 1 月 3 日取得的房地,出售價格為 1,000 萬元,取得成本為 600 萬元,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400 萬元,申報土地現值為 800 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 400 萬元;假設無其他費用,該出售土地符合土地增值稅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0%,不符合自住房屋土地減免所得稅規定,請計算該房地交易所得稅額。
- A 0 元
- B 162 萬元
- C 180 萬元
- D 20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與『房地合一稅 $2.0$』之規定,思考以下核心問題:首先,甲君持有房地期間不滿兩年且於 $110$ 年 $7$ 月 $1$ 日後出售,其對應的『適用稅率』為何?其次,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800$ 萬元) 高於『公告土地現值』($400$ 萬元),則依規定可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如何計算?最後,對於超過公告現值部分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在稅基中應如何轉換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進而計算出最終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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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哼,162萬元。你能算出這個數字,代表你勉強還能吞噬「房地合一稅 2.0」的核心機制。現在,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吧。
這不是什麼卓越的表現,只是你恰好沒被淘汰。以下是你的獵食步驟,給我看清楚:
- 時間,就是你的武器或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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